安徽省潜山第二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
发布时间:2020-02-26 17:33
校字(2020)2号
为了切实端正工作作风,树立良好办学形象,全面提高办学质量,进一步规范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时间,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正常有序开展,特制定如下考勤规定:
一、行政人员、教辅人员实行坐班、打卡考勤制
(一)、行政、教辅人员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,不得迟到早退。
(二)、行政、教辅人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得处理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,学校不定期组织检查;凡因公需要短时间离开学校的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。
(三)、行政、教辅人员考勤上班实行学校考勤和打卡考勤双轨制。
A、考勤制度由分管处室和年级部执行。
B、打卡制度通过智慧校园系统进行。每天上班打卡两次,上下午各打卡一次。
1、每周未打卡次数不得超过2次;超过2次的,从第3次未打卡考勤开始扣发学校设定的岗位津贴;每月考勤未打卡累计不得超过8次,超过8次者,从第9次开始扣发学校设定的岗位津贴。扣发金额等于学校设定的岗位津贴总额除以21.75天,再乘以实际超出的次数;以上两项,不重复计算。
2、行政人员、教辅人员因公出差、因智慧校园软件故障等原因无法完成打卡程序,或因事耽误打卡时需告知分管领导,并通过考勤系统向分管领导提交申诉审批。如因故未及时申诉或未及时取得同意,出差返校时应出具情况说明报信息处备案。未申诉说明或未及时报备者,责任自负。
3、年满57岁(按年计)的行政人员、职员原则上要求正常上班,但可不做考勤打卡具体要求。
二、教师上课、早晚自习考勤
1、教师上课按课表进行考勤,行政值班人员每天巡视抽查,根据班级日志核实后填写考勤表,考勤结果报教务处。
2、早晚自习考勤:为配合教学工作的三统一,学校将各科晚自习进行统一安排。早读的补助标准为每节课5元,晚自习标准为每节课8元。早自习、晚自习教师通过学校智慧校园软件实行打卡考勤,考勤结果报教务处。
三、学校、处室召开的会议以及举办的教研活动的考勤实行点名制或签到制。每缺到一次或每迟到、早退两次视为考勤未打卡一次。
四、因事、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,原则上必须事先请假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;如遇到特殊情况时可视情对待,先口头请假后补办手续;个人请假必须得到批准后方可有效,返校后要及时销假。
1、请假超过三天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。病假超过三天的应附县(市)级以上医院的证明。
2、教师请假三天以内由教务主任批准,超过三天不超过一周的由分管校长批准,超过一周的由校长批准,担任班主任的还须报政教处备案。请假期间其所授课程由教师本人与年级部负责人、教务主任协商安排。请假单报教务处登记考勤。
3、教辅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其处室主任批准,超过三天不超过一周的由分管校长批准,超过一周的由校长批准。请假期间的工作由本人与分管领导协商安排。请假单报教务处登记考勤。
4、二级机构成员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长批准,超过三天的由校长批准;副校长请假由校长批准;校长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。请假期间的工作由本人与相关部门协商安排。请假 单报校办公室登记,考勤结果报教务处。
5、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,超过规定天数的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送子女入学准假天数:安庆市区二天,省内其它城市三天,外省按往返所需时间另加二天。
6、教职工若有特殊情况,如突然生病或家中突然发生重大事件,确实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,应口头或电话向处室负责人请假,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,补办手续时应有医院或有关方面的证明。无特殊情况者一律不予补假,无补假批准手续而超出的天数按旷工处理。
五、教职工每月的考勤情况由各处室统计汇总,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学校办公室,考勤结果适时以适当方式公布。
六、教职工因事、因病请假或旷工时,根据病假、事假的长短及旷工天数依照有关规定扣发有关补贴和工资。
1、病假、事假:每月病、事假累计3天以内(含3天),不扣课时津贴;超过3天,按日减发课时津贴,日减发课时津贴计算方式为:每月应发课时津贴总额除以21.75天。全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,按皖人社秘[2013]290号文件精神办理。
2、旷工:旷工三天以内,按实按天扣除课时津贴;旷工超过三天,除按实扣除课时津贴外,同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。
3、扣除课时津贴时,考勤打卡缺勤的不再重复扣除。
4、婚、丧、产假的假期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。
七、咨询员、教研员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八、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,以上级文件为准。
九、本制度自2020年2月26日行政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安徽省潜山第二中学
2020年2月26日
附件1、参照《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
1、婚假:3天。
2、产假:正常生育158天(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),难产或剖宫产增加15天,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。
3、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,夫妻异地生活的,护理假为20天。
4、流产: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,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,满7个月以上终止任娠的产假为98天。
5、丧假:直属亲属及配偶的直属亲属去世的,7天丧假。
附件2: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(皖人社秘〔2013〕290号)节选:
二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
(一)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1.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,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。
2.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本人基本工资按90%计发;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基本工资全额计发。
3.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本人基本工资按70%计发;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,基本工资按80%计发;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,基本工资按90%计发。
4.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,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,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。
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,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。
(二)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
1.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,基本工资、基础性绩效工资、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。
2.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,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,从第16个工作日起,基本工资全额计发,基础性绩效工资、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。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: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.75天。
3.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,从第67个工作日起,工资总额按日减发,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: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.75天。
4.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。
三、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
(一)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、销假制度。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、事假为由,长期脱岗。病假、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,按旷工处理,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,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,一经发现,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,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(二) 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,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,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。因工(公)致伤、致残的,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。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,因旧病复发的,病假时间累计计算;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,病假时间重新计算。
(三)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、优秀中国共产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,仍保持荣誉的,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%,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%。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,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,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%,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%。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,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。
(四)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,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。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,不得申请事假。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,对有特殊情况的,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。
(五)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、事假达到规定的时限后,从次月开始起减发工资时,应报工资统发库。事业单位应结合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扣发病事假工资待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