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听课、评课的有关规定
发布时间:2017-11-17 11:22
听课评课活动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。为使这项活动规范化、制度化,教研室特做如下规定。
一、听课的形式
1、校长及分管教学的行政人员随堂检查性听课。
2、各教研组内开展的公开课,如示范课、研讨课、观摩课、诊断课、验收课等。
3、指导教师对被指导教师的指导性听课。
二、听课的节数
1、校长及分管教学的行政人员每学期不得少于10节。
2、其他行政人员及教研组长每学期不得少于5节。
3、指导教师对被指导教师的听课每学期不得少于4节。
4、新教师(被指导教师)每学期不得少于5节。
5、参加职称晋级的教师在任职期内,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0节。
6、一般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3节。
三、听课要求
1、高级教师要上好示范课,中级教师要上研讨课,骨干教师及教研组长要上好观摩课,年青教师要上好常识课,新教师要上好诊断课及验收课。
2、校长及分管教学的行政人员听完课后,要及时指出被听课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的优缺点,并作适当的指导。
3、指导教师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,对被指导教师的听课要有计划、有安排、有针对性。指导任务结束后,写好对被指导教师的总结材料,交教研室存档。
4、各教研组内开展的公开课要及时评讲,做到有听有评,重在评讲,写好评课记录,交教研室存档。
说明:1)听课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,在职称评定方面,教务处不得出具有关虚假的证明或相关材料。
2)本《规定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